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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4日从国家铁路局获悉,国家铁路局近日发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治铁路噪声污染,共分五章、二十三条,坚持“源头防控、规范鸣笛、综合防治”的工作原则,明确了铁路机车车辆噪音污染防治工作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近年来,国家铁路局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鸣笛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督促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铁路机车车辆鸣笛扰民现象有所减少,但在一些区域还相对突出,给铁路沿线群众日常生活带来困扰。《办法》的出台,是国家铁路局履行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举措。
《办法》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沿线环境变化情况,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应当纳入限制鸣笛区管理的区域;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确定的限制鸣笛区在企业网站、铁路沿线等醒目位置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限制鸣笛区内,具备条件的铁路线路区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驾驶人员在限制鸣笛区内遇司机鸣笛标时,应当开启灯显示警设备,除遇危及人身、行车安全等情况外,限制鸣笛。
《办法》还对司机鸣笛标设置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人看守铁路道口和铁路车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司机鸣笛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司机鸣笛标清理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要求的司机鸣笛标。
《办法》要求,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和铁路沿线居民安全宣传教育。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铁路机车车辆声响装置正常使用、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监测等导致噪声严重污染,以及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铁路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