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视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合理使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浙江大学北京研究院联合互联网实验室于2021年12月19日以线上+线下的形式,在京召开第227期数字论坛—长短视频版权与合理使用边界专家研讨会。
本次会议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主持,浙江大学北京研究院副院长袁清及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求是特聘教授方兴东分别为会议致辞。参加会议的还有浙江大学北京研究院执行院长邹大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阿里文娱总裁助理/优酷总法律顾问李巍、北京字节跳动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宋茂恩、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厉彦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文宇、广西师范大学教授韦之、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剑以及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
浙江大学北京研究院副院长袁清在致辞中指出,中央在多个重要文件中强调数据资源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一直以来,浙江大学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力为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撑。近年来在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上有显著提升。此次研讨会聚焦数字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为数字治理规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战略实施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针对最新颁布的《短视频审核细则》第93条: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求是特聘教授方兴东在致辞中谈到:相关条款如果不界定清楚,消除合理使用,在人人都是短视频作者和使用者的今天,将极大损坏公共和社会利益。一刀切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需将版权绝对化,轻易超越现有法律,实施过度保护,有损法治精神,最终反而损坏法律尊严。作为版权人,一味凭着傲慢与偏见,不尊重合理使用,不顾公共利益,实际上也是另一种对知识产权的无知。
长短视频激战半年,矛盾持续升级,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认为短视频纠纷的症结在于合理使用情形不明确,若不合理使用情形明确并同平台商量,让其能多做判断,通过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解决长短视频之间的纠纷。合理使用情形明确需要法律的判决和修订,这需要在长期的实践当中取得各方的共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谈到:首先长视频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应该有获得救济的渠道;其次,短视频平台有存在的社会意义,但也应该得到规范。平台应当和知识产权人合作,长视频除了事后追究之外,应该事先就积极地和短视频平台进行沟通,使其能够事先防止争议发生,短视频平台在管理自己所有内容上传人的时候也应有相应的政策,事先告知上传这类信息应该承担的相应风险和责任,短视频平台和这些内容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关联很明确,平台有义务管理这些传播内容及承担有关通知,虽然现在难度越来越大,但平台可以有效利用外面的资源和网上的争议解决系统进行对接,使其更加快速的做出判断。
就对短视频管控太过严苛,会不会对其行业造成影响,阿里文娱总裁助理/优酷总法律顾问李巍称:目前我们对短视频平台提出的建议是充分权衡并具有可落地性的,包括我们提出的二创开放“90秒”的引用规则等。针对影视侵权短视频的管控,对短视频行业的影响有限。此外,短视频行业目前已经是一个护城河深厚且流量巨大的行业,在短视频平台上,排在前面的品类包括美妆、做饭(美食)、宠物等重要品类,影视剧占比并不大,整体上,管控对短视频平台影响十分有限。但是,相反如果短视频平台不对侵权内容做管控,则会直接侵害包括长视频平台在内的所有版权方的根本利益。对于大家关注的二创问题,李总监表示,对于影视剧综来讲,真正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二创,占比不超过5%,不是今天管控的重点。而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影视行业造成重创的切条及低质的直接搬运行为如何解决,如何让这个行业健康的发展更值得我们思考,需要相关部门合理规划。而对真正有价值的二创内容,如何达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授权模式,我们一直在贡献智慧多方探讨,并持开放的态度。
如何构建一个成本低、运作顺畅、高效的授权机制,北京字节跳动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表示:不仅需要短视频平台、集体管理组织、广大UP主等的努力,也需要长视频公司、权利人等的配合。短视频数量海量,是否有授权难以核实,不少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这是我们考虑版权治理及逻辑策略的前提。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丰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也不符合现在人人都是创造者的时代需求。
对于确定长视频、短视频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宋茂恩认为要用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思路去研究,保护和发展并重,用健康可持续作为标准,在保护发展的均衡中寻找边界,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针对长视频、短视频版权保护中出现有争议的行为或难以界定的行为,宋副秘书长表示这些都是未授权的传播行为,分析这些行为,向前看动机,向后看结果,这样行为的性质就会清晰一些。
对于检验短视频侵权是否成立,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厉彦冰表示需要检验以下五个方面:1、是否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2、权利主体是否适格,3、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4、侵权行为是否落入限制和例外的法定情形,5,是否有其他特殊的要件,比如平台责任等。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文宇谈到:在内容合规的问题上,如何让长短视频都能够实现一个长效的合规机制,涉及到跟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之间的对应,在原有的合规管理体系下要考虑把内容合规做成一个专项的合规,和原有的体系中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统一的安排,是未来整个长短视频进行合规治理的重要要求和途径。
广西师范大学教授韦之谈到:长视频、短视频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产业链的问题,彼此有一个共生共荣的利益格局。短视频剪辑长视频是一种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新业态,它的利益关系相当复杂,我们需要综合治理,在综合治理的思路下,我倡议让我们一起“突围”发布一个权威的、动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短视频剪辑著作权指南”,帮助大众在创作短视频的时候实现自律,设立“短视频著作权纠纷调解裁决中心”,加快由乱到治的过程,缩短新兴文化事业发展的阵痛期。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认为短视频平台在使用算法推荐时会面临著作权共同侵权的问题,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现行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平台内容推荐情形下的主观过错认定规则,该规则适用于算法推荐情形时存在较为明显的认识分歧。当前,算法推荐有别于人为推荐的区分论立场更受青睐,浙江更是基于这一立场率先启动了二元区分的过错认定规则构建探索。从技术逻辑角度看,现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内容推荐过错认定规则宜适用于人为推荐模式,而对于算法推荐模式下的内容推荐过错认定则宜排除适用。
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引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表示:必须考虑短视频作者是否有自己的创作、及作品,合理引用以适当为限,适当不是一个定量概念,而是一个定性的概念。合理引用的定性标准被引用部分不能作为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目前短视频中的剪辑类、解说类等短视频并不构成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演绎性使用,实际上是对原作品的直接再现性使用,除合理使用外,对长视频的直接使用或演绎使用都需要权利人的授权。李教授在最后说到,长短视频之争的背后是一个产业问题,鼓励短视频原创性创作和传播是短视频以及这个行业的出路。
就用户视角的长短视频版权之争,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剑认为,相关方面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加强版权保护,明确主体责任,包括平台的责任,特别是加强宣传引导、相关规则制定、显著侵权审核、通知删除义务等。对于如何正确判断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及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标准,陈主任谈到:第一是目的性,第二是独创性,第三是营利性,第四是影响性,第五是社会性。
对于长短视频的版权之争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谈到:在短视频侵权问题上,应当把视角放到更大的社会背景下来考虑问题。首先短、长视频的版权之争应当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下,如果一味以版权来考虑这个问题,就偏离其公共性,把私权利放到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公共利益及公共文化均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问题,面临着专业化维权团队的时候,公共利益顶不住。因为维权有专业化的律师团队,而大多短视频创作者都是普通网民,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也没能力雇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国家在设计规则体系的时候应当从繁荣市场的角度去考虑,不能忽视公共利益或过度维权严重损害到短视频市场的繁荣,作为执法机关,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控。
针对短视频的合理使用与过度保护的冲突,22名专家学者在数字论坛第208期联合发出了呼吁“坚持公正合理保护,保护激励创新的《短视频治理倡议书》。在长短视频版权合理使用和侵权界定的今天,数字论坛依然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兼顾公共利益并激励创新,为短视频的竞争秩序和健康发展,做出建设性的贡献。20年来,中国互联网成就非凡,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也进步显著,但是,围绕知识产权的思想启蒙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