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行政处罚作什么规定
1、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行政处罚作出以下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设立行政处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二、申请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以什么方式提出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在当事人提供了合适的担保人或交纳了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担保人的条件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担保人条件类似,如未受处罚、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有固定住处等,但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了一点对担保人的要求,即要求担保人必须在本地有住所;
3、如果当事人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的,如果采取的是保证金担保,则依法没收保证金,且行政拘留的处罚仍需执行;如果采取的是担保人担保,则可对担保人进行罚款处罚,但注意不可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
4、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已经依法执行完毕,则退还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