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财产刑中有数罪并罚的,处相同财产刑的,合并执行,如果财产刑不相同的,分别执行财产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由于主客观原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以江苏省泰州市下辖一家基层院为例,2011年至2012年,法院共作出231份财产刑生效判决,除判处缓刑案件中的146人外,剩余服刑人员中有80%的财产刑未能执行到位,甚至有85名服刑人员的财产刑根本未进入执行程序。究其原因,一方面,存在罪犯家庭经济困难带来的“执行不能”、异地罪犯执行成本高昂等客观因素;另一方面,执行机关在现有的执行率考核机制左右下,出于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度大、执行率低的考虑,往往怠于执行,严重削弱了刑罚的惩戒效果。
2、执行信息不对称,检察监督陷于被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愿将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提供或反馈给检察机关,使得检察机关无从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实施法律监督。
3、法律授权不具体,检察监督失之于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而进行调查、取证等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被监督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往往不予配合;发现执行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正当履行职责等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后,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对相关单位不及时纠正的情况采取更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往往存在被监督对象或被建议单位不及时答复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