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5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因为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吴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获得全额赔偿,因为吴某酒驾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三、虽然吴某负事故的全责,但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施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基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