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前员工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张某所有诉讼请求。
天眼查App显示,张某于2017年5月入驻百度公司,2021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百度绩效等级数字1至5分别对应的字母为E、M+、M、M-、L,张某2018年、2019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均为M,2020年绩效考评结果为M-。
张某认为2020年其第一、二、三季度主管评价均为“比较满意”,且2020年11月获得百度小赞的奖励,2020年度绩效应评定为不低于M,根据公司制度M对应的年度绩效标准为1至3.5倍的工资,百度网讯公司应支付其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具体金额为其月工资标准20328元乘以系数3.5,故认为百度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终绩效71148元。
百度公司主张2020年度张某绩效评定为M-的依据是根据其工作表现,流程为先由直属主管来评定,主管评定后由大部门领导复核。其公司将考核结果录入ERP系统后,并于2021年1月20日之前由直属领导与张某进行绩效沟通,张某并未提出异议。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与张某均确认对于年度绩效评估并无具体量化的指标,百度根据公司《百度绩效管理规范》对员工当年度的表现进行考评并决定是否发放年终绩效并无不妥,2020年年度百度公司对张某年度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为M-,张某在明知不服结果应通过邮件的形式进行申诉的情况下,并未采取该途径申诉,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年度考核M以上等级,故其要求百度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终绩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不久前一审做出上述判决。